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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下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数量。

17. 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 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附件3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 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 新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价。

3. 行业系数修正,整体对比计量原则计分。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

要求

创新

经费

20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5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

创新

人才

15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3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4

≥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4

≥4

技术

积累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5

≥1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

4

≥2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4

≥1

创新

平台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600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5

≥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3

≥1

技术

产出

1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5

≥2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6

≥1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4

≥1


创新

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2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25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或

扣分

±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5

企业经营亏损

万元

≤3

说明:

1.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为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为为2.0%,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的企业为为2.5%,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 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级一等奖每项加3 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国家级奖项1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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