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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印发(二)

(五)支持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建及改扩建粮食生产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优质粮食生产,建设一定规模绿色粮食生产基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体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

2、奖补标准:(1)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水稻基地达到 1000 亩(含 1000 亩)以上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小麦基地达到 2000 亩(含 2000 亩)以上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2)发展双季稻,对集中连片 50 亩及以上早稻给予 100 元/亩的补贴。(3)实施再生稻绿色生产达到 300 亩以上,二茬稻亩均产量不少于 300 斤,给予 150 元/亩奖补,再生稻 50-300 亩列入稻谷补贴结构调整扶持范畴,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

3、建设标准:(1)优良品种。水稻品种达到部颁二级米以上标准或地方特色品种,小麦以优质专用品种为主。(2) 绿色生产。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化肥农药减量达到规定标准,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处理到位,秸秆综合利用。(3)机械种植。实行机插机播等全程机械化生产。(4)订单收购。基地与粮食加工、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做到专种、专收、专储,统一加工,统一品牌销售。(5)规范管理。千亩连片基地要设立一个公示牌, 公示基地名称、品种、规模、技术路线、化肥农药减量目标等内容。(6)品牌营销。鼓励基地有品牌、有包装、有稳定营销渠道。

4、申报材料:(1)合肥市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文本;(2)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3)补助环节 涉及相关票据等;(4)订单合同,化肥农药购买、使用台 账等佐证材料;(5)基地面积的无人机、智慧作业平台等 测绘资料。

5、申报时间: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申报。

6、验收要求:(1)各地应利用“两区”划定成果,制定一张县(市)区 2022 年优质粮食基地分布图;(2)2023 年1 月 20 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3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六)对新建及改扩建蔬菜生产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 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建及改扩建连片规模化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生产基地,基地选址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市农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基地基础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育苗及生产,且未 享受过市规模化设施蔬菜瓜果基地政策奖补的项目。

2、奖补标准:对新建及改扩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育苗及生产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项目,项目符合相 关建设导则要求,棚内育苗及生产净面积(需扣除管理、生 活等非生产使用面积)达到:

(1)设施钢架大棚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和县”二代棚 50 亩以上(含 50亩)一次性奖补60万元;设施钢架大棚达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和县”二代棚达 75亩以上( 含 75亩)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普通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 以上,一次性奖补35万元;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 上,一次性奖补70万元;12000平方米(含12000平方米)以 上,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玻璃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实施要求:(1)项目采用全新材料建设,老旧设施大棚改造提升为更高层次的设施大棚,纳入奖补范围;(2) 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参考行业协会建造技术导则, 建设标准不低于导则最低质量要求;(3)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其中连栋温控大棚单个棚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4000 平方米,棚间距不超过300米;钢架大棚、“和县”二代棚相对集中连片、片区不超过2个、片间距不超过500米;(4)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大棚主体结构完整,生产必备的沟、渠、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齐全,基地有清晰的 范围界限;(5)根据生产需要,基地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 装备(如沟渠水电、喷滴灌系统、水肥一体化、产品分拣设施、田头仓储冷链等),具备常年生产能力,凸显都市农业 特色;(6)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本年度未发生 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7)申请奖补项目 基地必须用于蔬菜瓜果生产,严禁改变用途非农化经营。

4、申报材料:(1)有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包合同);

(2)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材料;(3)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5、申报时间: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并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6、验收要求:2023年1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验(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村乡县三 级公示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 年3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 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 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七)对新建及改扩建畜禽基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1)支持四县一市畜禽养殖场规模化、标准化新(改、扩)建以及购置养殖、环保、防疫设施设备等。

(2)支持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设施设备配套,重点支持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设备。

2、建设要求:

(1)支持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养殖场管理档案完整、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新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改、扩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购置相应饲养、环保、防疫设施设备。

(2)支持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养殖场管理档案和粪污处理台账完整,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支持购置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检测设施,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开展粪肥还田设施改造、运输、检测等。项目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设备配套到位。

3、奖补标准: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投资额需在 80 万元以上,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项目投资额需在 40 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5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 20 万元—1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①申报主体建设方案,并附项目 土地、环保等相关前期手续文件;②非新建项目需提供近一年来养殖场部分管理档案及粪污处理台账;③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①县(市)区验收申请报告(含 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②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工程造价、发票号等关键信息);④ 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5、实施要求:(1)2022年6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建设主体的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2)2023年1月20日前,县(市)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3)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八)对新建及改扩建稻渔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稻渔(稻虾)生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基地选址符合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1)新建连片规模 200 亩以上的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择优给予 1000 元/亩、不低于 20 万元且不高于 50 万元奖补;(2)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3)新认定为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1)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2)国家级稻渔(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区需经农业农村部认定。项目资金用于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科技能力和生产能力, 建设现代化虾稻物联网平台。(3)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需满足以下要求:①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集中连片10000亩以上,园区内不少于5家规模基地牵头,拥有自主品牌。② 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园区内各基地布局科学合理,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电网、教育培训、信息、 服务等配套设施齐全。拥有设备完善、功能齐全的龙虾交易市场,建设有自主电商销售平台或在其他规模电商平台设立专营店。③具备一定的科技应用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培训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系。

④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明确的科学规划。⑤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园区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周边地区,其中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30%以上,经济效益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20%以上,园区辐射周边农户年增收30%以上;农药、化肥 使用量显著下降,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由县(市) 区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达标奖补。)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项目基础信息表;(3)项目地点图片;(4)农业农村部认定文件;

(5)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5、申报时间:(1)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2)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渔业领域专家或市农业行业首席专 家工作室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3)县(市)区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 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4)市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前 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 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九)对新建及改扩建环巢湖一级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地位于环巢 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环巢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改造尾水处理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2000元/亩,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 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 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项目基础信息表;(3)项目地点图片;(4)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 工佐证材料等。

5、申报时间:(1)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2)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渔业领域专家或市农业行业首席专家工作室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3)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4)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 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十)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市级农家乐和休闲农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2021 年以来新认定的省级休闲农业和乡

村旅游示范园区,2021 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

2、奖补范围:新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企业,认定文件下达当年的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部分, 包括库房、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等。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需在补助期限内。所有奖补设施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

3、建设标准:(1)新增固定资产如涉及占用土地须有完善的建设用地或农业设施生产用地备案手续;(2)新增固定资产设施需直接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经营。

4、申报材料:(1)已完成固定资产建设的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2)设备购置合同、增 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3)固 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 3);(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5)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合规佐证 材料。

5、申报时间:2022 年 7 月 15 日前申报。

6、验收要求:(1)初审。项目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固定资产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 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于 2022年 8 月 15 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2)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于 2022年 9 月 15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 政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1)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最高 50 万元,最低 10 万元;(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含金融机构与个人签订但实际用于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贷款,此类贷款需提供金融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补助,单个农民合作社贴息不超过10 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贴息不超过 5 万元。

2、奖补范围(时间):2022 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利息。

3、申报材料:(1)“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5);(2)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附件6),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3)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7),附贷款合同、 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4)“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8)。

4、申报时间:2023 年 1 月 20 日前申报。

5、验收要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经县(市)区初审合格于 2023 年 2月 10 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3年 3 月 31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十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 免费开展培训服务。

1、申报主体: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

单位等不享受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相应资质、能够胜 任培训任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2、申报程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经安徽合肥公共交易资源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在 2022 年 7 月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别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在部门官网和合肥市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2)申报方法。申报主体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按要求注 册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3)申报材料:①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告;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和原件(审核后退还);

③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合肥市)相关要求。

(4)兑现流程。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完成相应培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补资金。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拓苏浙沪农产品市场,按市场开拓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与苏浙沪农产品销售单位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2022年在苏浙沪销售合肥农产品100万元以上,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或在苏浙沪地级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 五星级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设立销售门店、专柜等。

2、奖补标准: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等租金费用的30%。

3、申报材料:(1)2022年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门店、 专柜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提供场地彩色照片5张,照片需反映场地所在地街道名、门牌号、全貌、产品等信息;(2)2022年销售情况佐证材料。

4、申报时间:企业在2023年1月31日前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公 示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 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8日实施,有效期1年。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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