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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办事指南)

依据:国家科委(1994年第19号令)《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科研单位、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2)列入国家和省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3)计划内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且完成单位和参与人员无争议;

(4)技术资料和查新报告齐全。

材料目录:

(1)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技术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检测报告;

(4)产品标准、查新报告、用户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应用前景分析报告。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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