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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青年创客团队扶持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创新创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孵化平台载体作用,构建优质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根据《肥东县创新创业人才引育暂行办法》第六条第8项条款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在肥东县注册登记、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依托我县各类服务平台的创客团体。

第三条  团队拥有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并购等途经获得的(服务项目)产品或知识产权,已处在开发或中试阶段,预期能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不属于我县的创客团队参加我县组织的青年创客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的,需在我县登记注册或入驻我县众创空间、孵化器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后方可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扶持期限和方式

第五条  利用三年时间,每年组织一次全县青年创客创新创业大赛,评审出10个优秀青年创客团队,三年评选出30个优秀团队。县财政对入选肥东县青年创客优秀团队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创意经费支持。

第六条  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进入合肥市复赛的,给予每个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安徽省复赛的,给予每个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入国赛的,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20万元;在市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层次奖励计算,不重复计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的,省级以上大赛获奖的团队,在项目实施期间,同时享受政府给予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长可享受2年。

第八条  对县内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孵化载体,引进或培育以上获奖青年团队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自主引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国赛项目的,奖励15万元,引入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每个孵化载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评审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成立肥东县青年创客团队评审小组,下辖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统筹负责全县青年创客团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县经信委牵头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团县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办。

第十一条  县经信委对各单位推荐团队进行汇总,经专家评审提出优秀团队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命名。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肥东县经信委负责解释。

 

 

 

肥东县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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